Immigration Plan

計劃的資格準則

  • 申請來港時已年滿18歲;
  • 在提出申請前的兩年,擁有不少於港幣1000萬元*的淨資產;
  • 遞交申請書前的六個月內,或在申請獲原則上批准後的六個月內,把不少於港幣1000萬元*投資在獲許投資資產類別(存款證投資除外,這類投資必須在申請獲入境處原則上批准後的六個月內作出);
  • 在香港及其居住地沒有不良記錄;以及
  • 證明有能力支持自己及受養人的生計和提供住所,而無須依賴在香港獲許投資資產所帶來的任何收益、工作入息或公共援助。

獲許投資資產類別

投資者須要把不少於港幣1000萬元*投資於下列其中一個或同時投資於兩個獲許投資資產類別:

金融資產

投資者可投資於下列一種或多種金融資產(必須在單一金融中介機構以其本人名義開立一個指定帳戶):
  • 股票
  • 債券
  • 存款證
  • 後償債項
  • 合資格的集體投資計劃(CIS)

房地產*

投資者可投資於本港的(包括土地和樓花):
  • 商用
  • 工業
  • 住宅物業

*根據入境事務處最新的資料,"資本投資者入境計劃"已經作出修訂,有關詳情可參考常見問題(1)或致電熱線22776799查詢

逗留條件

原則上批准:

初步可以訪客身分來港3個月。如能提出證據證明在港正積極進行有關的投資活動,其訪客身分可獲延期3個月。

正式批准:

投資者提出已作出所需投資的證明後,會獲准在港逗留兩年。如投資者能提出證明令入境處處長信納其繼續符合〈資格準則〉及〈投資管理規定〉,便可獲准延期逗留兩年。

按此準則,投資者可再獲延期逗留,每次為期兩年。投資者及其受養人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7年以上,可依法申請香港居留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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